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科技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為執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從事科技活動,依本要點辦理。

三、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從事科技活動,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審查。

四、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科技活動,以半導體、生物技術、消費電子、特用化學品、特殊合金材料航太、高性能塑橡膠材料、高級纖維材料、資訊軟體、通訊、資訊硬體、電子材料、精密結構陶瓷材料、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製藥、高性能複合材料、環境保護、醫療保健等十八項新興工業及資訊軟體服務、產品設計、產品檢測服務、工程顧問、環境工程及環境衛生暨污染防治服務等技術服務業為原則。但其他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確屬為提升產業技術而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產事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者。

(二)技術服務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者。

(三)產業公會及團體須具研究機構或研發能力者。

六、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加會議、演講、研習等短期活動,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生產事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者。

 (二)技術服務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者。

 (三)產業公會及團體須具研究機構或研發能力者。

七、受邀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其資格條件以下列為限:

   (一)具博士學位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具碩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學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如具多項研發專利權等)者,經審查小組專案考量。

八、受邀參加會議、演講、研習等活動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其資格條件以下列為限:

   (一)具博士學位。

   (二)具碩士學位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學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如具多項研發專利權等)者,經審查小組專案考量。

九、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之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其研發人員總數百分之十。但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案或三年投資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致力於重要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計劃者,其延攬人數不得超過其研發人員總數百分之二十。

十、投審會審查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從事科技活動參與科技研究案件,應先函送工業局及技術處審查,再提交經濟部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審查小組審議。
經濟部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審查小組由國科會、陸委會、本部工業局、技術處、投審會組成;另得針對不同產業邀請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十一、投審會應提醒邀請單位對核心技術暨科技研發成果應有具體保護措施。

94/09/26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