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台從事相關經貿活動申請案件審核處理原則及送件須知
一、
經濟部為審查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申請案件,特訂定本審核處理原則。
二、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簡稱投審會)在審理前條之申請案時,應就申請單位與受邀人員之資格、條件、人次、活動內容及其相關事項,視個案情況加以審酌,必要時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會同審查。
三、
申請案件之審查,應考量因素如下:
(一)對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無不利影響。
(二)對兩岸經貿交流及促進對外經貿發展有助益。
(三)申請單位及受邀單位業務性質應相關。
(四)活動計畫內容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
(五)不得來臺從事招商活動。
四、
申請單位之申請除下列事項外,每年總申請人數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一)邀請來臺參加國際性經貿活動。
(二)經核准參加在臺舉辦國際商展活動。
(三)兩岸中介機構來臺處理兩岸經貿交流事務。
(四)其他經認定有特殊需要者。
五、
申請單位申請組團來臺,其成員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得列隨團秘書一名,逾十人者得列隨團秘書二名。
六、「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所稱「臺灣地區立案核准之省(市)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者,係指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或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團體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其目的事業受經濟部或陸委會監督或指導。
(二)該團體以往曾從事兩岸經貿交流相關業務,經經濟部或陸委會認定有相關成效。
七、
申請單位來臺舉辦研討會,應檢附會議詳細計畫書,列明研討會主題、會議議程、會議地點、時間、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參加人數等項。
94/09/23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