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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參與之投資
投資人得請求政府參與其投資計畫,但政府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 49%。
投資對象
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1條規定之要件者。
投資原則
參加投資之股權比例以全部官股不超過 49% 為原則,並於投資目標達成後,開發基金轉讓股權於民間,回收資金循環運用。
投資程序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一般民間申請投資案件,經分析評估後,先提交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再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參加投資。
重點投資項目
  • 過去以經建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如石化工業,半導體工業為主。
  • 近年為十大新興產業,如資訊、通訊、航太、數位及生物科技等工業為主。
  • 目前配合「政府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下之「籌募1000億元創投基金」,辦理「行政院開發基金加強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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