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與工廠之設立 |
| 來台投資之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設廠或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及代表處分別有不同的申請程序。 |
| 設廠申請程序 |
| 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時,先選定在台公司名稱,並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在一般地區 ( 即加工出口區與科學工業園區以外之地區)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電話:+886-2-3343-5700 ) 提出投資申請。 |
| 目前審理作業時程如下: |
- 凡投(增)資金額未逾新台幣 5 億元且非屬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者,審核時程平均僅 2 日內即可取件。
- 凡投(增)資金額逾新台幣 5 億元未逾10億元且非屬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者,審核時程平均僅 3 日內即可取件。
- 凡投資金額逾新台幣 10 億元且屬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之重大投資申請案者,廠商平均可於 3 週內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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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准投資後,即可憑核准函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辦理資金審定完成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建廠及申請水電等手續,其概要流程如下圖。 |
| 設立分公司及代表辦事處申請程序 |
| 分公司 |
|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事業預查核准後,向該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投資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分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
| 辦事處 |
| 只須向經濟部商業司報備,取得核准報備函。 |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