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請點選網站地圖,直接點選功能選項
排版圖檔
排版圖檔
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日本語
排版圖檔
排版圖檔
現在位址:首頁 >> 為民服務專區 >> 常見問題集 >> 勞工規定
項目圖檔 為民服務規範
排版圖檔
項目圖檔 諮詢服務
排版圖檔
項目圖檔 常見問題集
排版圖檔
項目圖檔 滿意度調查問卷
排版圖檔
對外投資連結
僑外來台投資連結
台灣社會責任連結
排版圖檔
排版圖檔
常見問題集 回上一頁
排版圖檔
:::
勞工規定
問題一、僑外商來台投資設廠,是否受台灣相關勞動法令規範?有關該等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如何取得?
問題二、中華民國各行業平均薪資如何
問題三、中華民國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加保對象為何?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費負擔的比率為何?如何計算保費?

問題一、僑外商來台投資設廠,是否受台灣相關勞動法令規範?有關該等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如何取得?
答:
有關事業單位是否受相關勞動法令的規範,應視各該法之適用範圍而定,各法規定並不相同。其中與事業單位較具關連性的法規包括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就業服務法等,有關相關勞動法令內容,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www.cla.gov.tw網站利用全文檢索查詢。
回問題總覽  TOP
問題二、中華民國各行業平均薪資如何?
答:
年月別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1-6
工業 礦業 40,068 41,414 43,046 44,264 45,006 47,263 49,268
製造業 36,546 37,882 39,080 38,586 38,565 39,583 43,528
水電燃氣業 84,764 88,803 88,348 93,091 89,591 91,034 94,100
營造業 37,885 38,070 38,896 37,746 36,848 37,219 38,967
服務業 批發及零售業 37,688 38,684 39,528 39,760 39,202 39,799 41,823
住宿及餐飲業 24,055 25,134 26,078 25,991 25,828 25,181 26,001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49,181 50,480 51,561 53,350 51,564 51,396 52,545
金融及保險業 59,566 60,352 60,871 62,625 65,767 64,693 75,157
不動產及租賃業 41,622 44,240 43,708 42,604 40,714 39,872 42,846
專業科學技術服務業 51,038 52,893 53,630 53,191 49,587 50,990 54,989
醫療保健服務業 49,115 51,223 53,610 54,701 54,115 55,999 58,883
文化及運動休閒服務業 40,770 39,528 41,199 41,242 39,489 40,861 44,626
其他服務業 30,110 30,841 31,515 31,157 30,525 30,057 31,151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回問題總覽  TOP
問題三、中華民國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加保對象為何?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費負擔的比率為何?
答:
1. 全民健保的加保對象
  全民健保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凡下列人員合於投保資格者,即有以適法身分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且不得中斷投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1. 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自設籍滿四個月之日起加保;但曾有加保紀錄者,自設籍日加保;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應自受雇之日加保。
2. 在台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之新生嬰兒,應自出生之日加保。
  在台居留之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
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全民健保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等事由來台,持有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應自居留滿四個月之日起加保;但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應自受雇之日加保。
2. 全民健保的保費負擔比率
  健保保險對象(含被保險人及眷屬)共分為六類,每一類之保費均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即雇主)與政府依不同比率共同負擔或補助,負擔比率詳見下方附表。
3. 全民健保保費的計算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部分
被保險人計算眷口數上限為三口,眷屬人數超過三口者,僅收取三口眷屬保費。
1.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眷屬:
  保費 =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註1] × 負擔比率 × ( 本人 + 眷口數 )
2. 第四類被保險人(包括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替代役役男)及第五類被保險人(即低收入戶成員)[註2]
  自2002年9月1日起,每人每月保險費為1,078元,全額由相關單位補助。
3. 第六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榮民:應自付的保費全額由政府補助。
  。榮眷:自付保費 = 平均保費 [註3] × 負擔比率 ( 30% ) × 眷口數
  。其他無職業之地區人口:自付保費 = 平均保費 × 負擔比率 ( 60% ) × ( 本人 + 眷口數 )
  投保單位部分
計算公式:
  保費 =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率 ×(本人 + 平均眷屬人數)[註4]
  政府補助部分
1. 第一類至第三類保險對象:
 保費 =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率 × (本人 + 平均眷屬人數)
2. 第四類被保險人:由國防部或內政部全額補助
3. 第五類被保險人:由政府全額補助
4. 第六類保險對象:保費 = 平均保費 × 負擔比率 × ( 本人 + 眷口數 )
  備註:
1. 自2002年9月1日起健保費率調整為4.55%。
2. 低收入戶成員不論有無工作,皆得以第五類被保險人身分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加保,由政府補助全額保費。
3. 第六類被保險人(包括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無職業地區人口),1998年7月起平均保險費為1,007元;考量經濟景氣問題,目前仍維持該金額。
4. 平均眷屬人數是根據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自2001年1月1日起,調降為0.78人。
  全民健康保險各類保險對象的保險費負擔比率,請參閱下列一覽表:
保險對象類別 負擔比例 ( %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 本人及眷屬 30 70 0
私立學校教職員 本人及眷屬 30 35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 本人及眷屬 30 60 10
雇主,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本人及眷屬 100 0 0
第二類 職業工人,外僱船員 本人及眷屬 60 0 40
第三類 農民、漁民、農田水利會會員 本人及眷屬 30 0 70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替代役役男 本人 0 0 100
第五類 低收入戶 成員 0 0 100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 本人 0 0 100
眷屬 30 0 70
地區人口 眷屬 60 0 40
詳細資料可自中央健康保險局取得相關資訊。

回問題總覽  TOP

排版圖檔
排版圖檔
 
排版圖檔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版權所有(C) 2006
地址 / 地圖:10047 台北市館前路 71 號 8 樓 電話:02-23892111 傳真:02-23820497/8 電子郵件信箱:generaldois@moea.gov.tw
投資諮詢專線:02-23820493 人才諮詢:0800-888-070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30 本處圖書館開放時間:9:00~12:00 13:30~17:00 隱私權聲明
排版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