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
答:
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事業,須先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若設立分公司者,則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認許。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請流程及其他投資相關事宜請參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流程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辦理。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址:www.moeaic.gov.tw或利用傳真機撥02-23959505依傳真回覆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投資新案代碼為104共六頁,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相關代碼為103共十一頁)。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二、華僑或外國人於申請投資時如有任何問題,應向何機關洽詢? |
答:
華僑或外國投資人於申請投資時,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計師服務中心或該會第一組承辦人員。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
服務中心 02-33435754
第一組 02-33435710~33435715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三、華僑或外國人申請來台投資需準備那些文件? |
答:
| 一、 |
申請書表。 |
| 二、 |
投資人身份證明文件: |
| |
| (一) |
華僑: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文件 |
| (二) |
外國人:自然人之國籍證明書或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法人之由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書。 |
|
| 三、 |
投資人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
| |
| (一) |
代理人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自然人,但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代理人。 |
| (二) |
投資人為法人者,必須委任代理人。 |
| (三) |
投資人之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外或其駐華單位認證,內容須載明投資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明確的授權代理事項。當地若無我國駐外單位者,可由我政府授權單位或經當政府單位或法院認證。 |
|
| 四、 |
投資事業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如為新創事業者請檢附公司設立登記預查表正本。 |
| 五、 |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www.moeaic.gov.tw)取得相關資訊;亦可利用傳真機撥 02-23959505 依傳真回覆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 |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四、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之申請程序及審查期限? |
答:
| 一、 |
投資人須先依規定檢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持許可函向來往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後持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經核准後持審定函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 二、 |
有關投資審查期限,略述如次: |
| |
| (一)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且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約2~4日。 |
| (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且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約3~5日。 |
| (三)投資金額逾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屬負面表列項目者,約14~30日。 |
|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www.moeaic.gov.tw)取得相關資訊。 |
|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五、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有否出資比例之限制? |
| 答:除部分負面表列項目(可點選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LawsLoad&id=3查詢),有外資持股比率限制外;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並無外資持股比率之限制。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六、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出資種類為何? |
答: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www.moeaic.gov.tw)取得相關資訊。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七、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人可否擔任所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
答:
除少數事業限制負責人需為中華民國國籍者外,大多數事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可以擔任投資事業負責人。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www.moeaic.gov.tw)取得相關資訊。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八、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出資全部到達及展延之期限為何? |
答:
依僑外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若投資人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核准延展,每次以延展半年為原則。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www.moeaic.gov.tw)取得相關資訊。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九、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人如何申請聘僱業務所需之外籍人士? |
答:
華僑或外國人應先經核准投資設立事業後,檢附相關文件填具聘用外籍人士申書表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www.moeaic.gov.tw)網站取得相關資訊;亦可利用傳真機撥 02-23959505 依傳真回覆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暨申請須知代碼為304)。
|
| 回問題總覽 TOP
|
| 問題十、僑外投資人聘僱外國人是否有名額限制? |
答:
依據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及「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投審會)依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其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核定之。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www.moeaic.gov.tw)取得相關資訊。
|
| 回問題總覽 TOP
|